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相關資料圖)
其中一起案例顯示,一位母親為保護術后的兒子免受嚴重傷害,用水果刀將施暴的丈夫刺成重傷。法院宣告,母親無罪。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張某甲(男)案發(fā)時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處于分居狀態(tài)。
二人之子張某乙9歲,右耳先天畸形伴聽力損害,經三次手術治療,取自體肋軟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與張某甲多次為離婚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糾纏。次日凌晨1時許,張某甲到邱某某和張某乙的住所再次進行滋擾,并對邱某某進行辱罵、毆打,后又將張某乙按在床上,跪壓其雙腿,用拳擊打張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掙扎。
邱某某為防止張某乙術耳受損,徒手制止無果后,情急中拿起床頭的水果刀向張某甲背部連刺三刀致其受傷。邱某某遂立即騎電動車將張某甲送醫(yī)救治。經鑒定,張某甲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檢察機關以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糾紛在分居期間遭受其丈夫張某甲的糾纏滋擾直至凌晨時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張某甲毆打。為防止張某乙手術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損,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張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張某甲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時間、主觀、對象等條件。
同時根據(jù)防衛(wèi)人所處的環(huán)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應當認定邱某某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不負刑事責任。依法宣告邱某某無罪。
造成施暴者重傷就一定防衛(wèi)過當?
最高法指出,認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wèi)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jù)防衛(wèi)人所處的環(huán)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進行綜合判斷。
邱某某在自己遭到張某甲辱罵、扇耳光毆打后,雖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順勢放下刀具藏于床頭,反映邱某某此時仍保持隱忍和克制。張某甲將其子張某乙按在床上毆打時,具有造成張某乙取軟骨的肋骨受傷、再造耳廓嚴重受損的明顯危險。邱某某考慮到其子第三次手術出院不足一月,擔心其術耳受損,在徒手制止無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對張某甲進行扎刺,制止其對張某乙的傷害,避免嚴重損害后果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判斷邱某某的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充分體諒一個母親為保護兒子免受傷害的急迫心情,還應當充分考慮張某乙身體的特殊狀況和邱某某緊張焦慮狀態(tài)下的正常應激反應,不能以事后冷靜的旁觀者的立場,過分苛求防衛(wèi)人“手段對等”,要求防衛(wèi)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觀冷靜、理智準確的反應,要設身處地對事發(fā)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當時的客觀情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適當作有利于防衛(wèi)人的考量和認定。
哪些情況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此前,最高檢聯(lián)合公安部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提出以下幾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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