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淘寶店花1000余元海外代購6盒奶粉,在食用一盒后發(fā)現(xiàn)無中文標簽,故將某奶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賠償。被告公司表示,奶粉系公司工作人員從澳洲“人肉”帶回國,其已在網站店鋪上展示所售賣商品的中文說明。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審理認定,涉案奶粉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判決被告公司賠償王某14940元。
代購奶粉無中文標簽
去年8月30日,王某在被告奶粉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了6盒“澳洲嬰兒奶粉Platinum白金版”,單價389元,優(yōu)惠促銷省840元,商品總價為1494元。當天,所購商品通過快遞公司從四川省發(fā)出,王某于9月1日簽收。
據(jù)王某稱,他食用一盒后,被朋友告知商品有問題,該商品無中文標簽、做工粗糙且生產來源不明,可能未經檢驗檢疫入境,也可能經長時間不正常運輸及儲藏使質量受損或發(fā)生二次污染的風險增加。為此,王某起訴某奶粉公司索賠。
被告辯稱,涉案商品由公司工作人員從澳洲“人肉”帶至成都,已在網站店鋪上展示所售賣商品的中文說明,且為王某辦理了退貨退款,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十倍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本案中,被告銷售的涉案商品沒有加貼中文標簽、中文說明,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王某無法知曉其主要成分、注意事項、限制用量、不適宜人群等與安全事項相關的內容,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告稱,在淘寶店鋪中有中文說明并明確告知王某涉案商品無中文標簽,但王某提供的交易快照中并無被告在交易時告知商品無中文標簽的內容。法院認為,公司所稱在網站上標注中文說明的行為并不能免除其在涉案商品上依法標識中文標簽的法律義務,被告作為銷售經營者,理應清楚知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驗明產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其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十倍賠償。最終,通州法院判決某奶粉公司賠償王某14940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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