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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版“農(nóng)夫與蛇”面前,法律會冷漠嗎?

2017-11-15 21:04:20 來源:上觀新聞

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其實沒有問題,她會護佑我們多行正義。而行不義者,必有一款法律等著他。

廣西某地一男子騎電動車不慎摔倒,腿上鮮血直流。隨后趕到的一女子將其扶起并送到醫(yī)院。男子聲稱沒帶錢,女子墊付了醫(yī)藥費,并跑前跑后幫忙取藥。然而,醫(yī)治完畢后,男子非但不稱謝,反而誣陷女子是肇事者……

這是最近刷屏網(wǎng)絡的一段視頻,似乎是很熟悉的橋段,對吧?幸好“農(nóng)夫與蛇”的故事沒有上演——無奈之下,女子報警,民警調(diào)取了事發(fā)路口當時的監(jiān)控錄像。面對監(jiān)控視頻,該男子最終承認是自己不慎摔倒,好心女子得以保住清白。

但沸騰的民意平息起來卻不容易。過萬的評論、跟帖中,很多人追問:如果現(xiàn)場沒有監(jiān)控錄像,好心人如何說得清楚?很多人感慨:做好事既費錢費力,還要面臨心理創(chuàng)傷,風險太大,我們還是不要去做了!

這種反應相當自然。但正因其自然,更令人擔憂。筆者思忖,為什么一個對于法律的錯誤理解,居然如此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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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索寓言》里的“農(nóng)夫與蛇”,寓義是要分清善惡,對于不義之人,不必施以仁義之舉??鬃釉疲0畈蝗?,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入,無道則隱……孟子言,防禍于先而不致于后傷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墻之下……這種“預判風險、遠離災禍”的思想,與《伊索寓言》的教益可謂異曲同工。

然而,救助他人反遭訛詐與“農(nóng)夫和蛇”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在事發(fā)突然、情勢緊急的情況下,救助者根本無從預判,躺在地上的是知恩圖報的好人,還是懷有蛇蝎之心的惡人。這是否意味著,在公德心的驅使下你上前施救,如果沒法自證清白,將面臨著巨大的責任風險?

從2011年的“小悅悅”案,到今年的“女子斑馬線遭二次碾壓”,因為“恐懼擔責”而見死不救,成了一種現(xiàn)象。見死不救的路人需要從靈魂深處拷問自己,但更需反思的是,為什么如此多人會做出這樣冷漠的選擇?是他們生就冷血,還是他們對社會的認知擊穿了自己的道德底線?

很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其實沒有問題,她會護佑我們多行正義。

有人怪罪法律保護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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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扶他人需要自證清白才能避免無妄之災嗎?顯然不是。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根據(jù)此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之間的侵權行為,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前述事件中,如果男子認為女子撞了他,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利,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換句話說,即便沒有監(jiān)控視頻,那位好心的女子最終也不可能被訛詐成功,因為男子的片面之詞,顯然無法成為具有確定性的證據(jù)。

因而,路人倒地,大家都放心大膽地上前施救吧!莫讓心頭的霧霾,遮敝你的溫暖與陽光。我們要相信“舉頭三尺有神明,善惡到頭終有報”。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非但如此,法律還豁免了救助人因經(jīng)驗不足而帶來的損害賠償責任。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guī)定,在上海,素有“好人條款”之稱的《上海市急救醫(yī)療服務條例》第42條規(guī)定,此條規(guī)定,就是為了在救護車到來之前,打開生命通道的“最后一公里”。這些富于人文主義氣息的規(guī)定,釋放著法律的善意。

對于那位惡意訛詐的男子,難道不應課以法律責任以儆效尤嗎?

所謂“人在做,天在看”。其實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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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詐者是否構成違法,如果構成,違反的是什么法,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凡此種種,均須在法律框架內(nèi)細為分析。

是不是名譽侵權?名譽侵權的一個構成要件是,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所知悉。該男子雖然誣稱女子是肇事者,但并沒有公開散布,故尚不構成名譽侵權。那么,算不算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指向的是財物,可以在民事與刑事兩個層面展開。在民事上,民事法律向來不追究未遂的情形,在本事件中,因為訛詐沒有成功,因而該男子并不構成財產(chǎn)侵權。在刑事上,雖然也追究未遂的情形,但構成犯罪,往往還要滿足數(shù)額等客觀要求。這次事件,不存在較大數(shù)額,也沒有發(fā)生多次敲詐的情形,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既不侵權,又不犯罪,訛詐恩人,道個歉就完了?

別擔心,行不義者,必有一款法律等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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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我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guī)定,這里所謂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序”指的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fā)展所依附的一般秩序,它反映著社會基本價值取向,而“良俗”也被稱作是善良風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公序良俗承擔著矯正法律或者填補法律不足的功能。

比如,有男子將財產(chǎn)遺贈給“二奶”,雖然贈予雙方的意思表示均為真實,但該行為以非法同居為基礎,有悖公序良俗,法院會判決該遺贈無效。

只要遵循一定的技術規(guī)范路線,都可能成為公序良俗所涵攝的內(nèi)容。

而中華民族大量傳統(tǒng)美德,比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擔當意識,舍生取義、精忠報國的愛國情懷,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的優(yōu)良品格,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榮辱觀念……凡此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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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還不至于觸發(fā)具體的法律后果,但有一個很好的懲罰辦法:記入信用不良名單。

回到本案,男子訛詐未遂,雖未直接引發(fā)具體的法律后果,但此種恩將仇報、寡廉鮮恥的惡劣行徑顯然違背公序良俗,從而違背了《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那就要承擔相應的代價。

2017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明確規(guī)定,反映信息主體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信息,在一定條件下可被記為信用信息。而根據(jù)國家多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簽署的聯(lián)合懲戒備忘錄,欠債不還、乘車逃票、醫(yī)鬧船霸等行為,都可被記為信用不良。舉輕明重,此等訛詐救命恩人、違背公序良俗的卑劣行徑,被記入平臺,當無疑義,甚至可以記為嚴重失信行為,在相關領域對其聯(lián)動懲戒,例如限制乘飛機、高鐵、住星級賓館……即便他是農(nóng)民,也可以限制享受針對農(nóng)村的精準扶貧待遇。

社會信用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是一個成熟法治社會的標志。而當擁有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并用好這個體系,對于“抑惡揚善”將是一道重要的屏障。

引導人性回歸溫暖與善良,是為法律的正道。

說這么多的意思是,即便有人幫扶他人反遭訛詐,也別因此駐停你那顆善良的心,要相信生活可能會和你開個小小的玩笑,但正義絕對不會缺席——在法律的護佑下,樂施好善者收獲的,終將是內(nèi)心的平靜與精神的豐盈。

原標題:救人卻遭訛詐:現(xiàn)實版“農(nóng)夫與蛇”面前,法律會冷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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