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知道自己的微信好友最近去過哪些餐廳嗎?不過,當你看到好友動態(tài)的同時,好友也會看到你最近去過哪些餐廳、參觀過哪些景點、到過哪些酒店,哪怕你只是關注過這些餐廳、景點,也會被自動生成為一則所有人可見的提示,你還愿意嗎?
這不是假設,美團旗下的大眾點評正在大張旗鼓地號召用戶使用微信登錄,與好友分享動態(tài),并給出了5元獎勵。但是這款APP沒有告訴用戶的是,它將異常執(zhí)著地非要幫你跟好友共享信息,關也關不掉。
向真實好友分享用戶去過的餐廳、酒店,還刪不了
北京消費者李女士已經為此苦惱了一段時間了。幾天前,她按照大眾點評的引導,綁定了自己的微信。但是,李女士很快覺得不對勁——
“我的大眾點評首頁開始頻繁出現(xiàn)我的好友關注過哪個餐廳、點評過哪個景點、簽到過哪個酒店,而且這些好友的名字都是他們在我微信好友里的名字。”李女士懷疑她在大眾點評的活動也會以她的微信名,推送到她朋友的大眾點評頁面。
當發(fā)現(xiàn)大眾點評會跟好友分享自己的動態(tài)后,李女士趕緊在大眾點評的隱私欄里關閉了通過微信號搜索自己的權限,并且在微信的授權里取消了對大眾點評的登錄授權。
正當李女士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之時,她卻發(fā)現(xiàn)點評的“附近”信息流里,在兩個餐廳下竟然還有“好友vivi曾默默關注了此店”“好友木北護膚經理曾默默關注了此店”。
“這兩個好友跟我的全部聯(lián)系就在微信上。怎么關不掉?”通過咨詢客服人員,李女士才知道,在自己使用微信登錄的短短幾天里,大眾點評主動替她關注了26位微信好友,并且把他們變成了她在大眾點評里的好友,就算她刪掉了微信授權,這些好友關系依然存在,此前同步過的信息也不會刪除。
“這些好友應該也是使用微信登錄大眾點評的。”李女士很不開心,“我化名在大眾點評上發(fā)點評、點贊、收藏,是因為我愿意跟陌生人分享我的體驗,可不想讓人把化名后面的我跟真實的我對應起來?,F(xiàn)在生活里的好友能夠看到我在大眾點評里的活動軌跡,我覺得很不舒服。”
最后,李女士逐個取消了對這26位好友的關注,這才算是讓“好友”從自己的大眾點評里消失。但是,事情還遠遠沒有結束。
“我咨詢客服人員才知道,我在大眾點評還有粉絲。他們應該也是像我一樣,在不知情的狀態(tài)下被系統(tǒng)主動關注了我,也被我關注了。”李女士猜測,“如果他們不取消對我的關注,我是不是還會一直在他們的大眾點評里,我的一舉一動都會展現(xiàn)在他們的眼前?”
在折疊頁面里用比螞蟻還小的字提醒,不算“明示”
7月3日,按照李女士的提示,經濟日報記者也登錄了自己的大眾點評。如果選擇使用微信登錄,的確會跳出頁面提示登錄后大眾點評將獲得以下權限,包括“獲得你的公開信息(昵稱、頭像)等”“尋找與你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而7月5日記者再次選擇微信登錄時,系統(tǒng)只提示“獲得你的公開信息(昵稱、頭像)等”,不提好友關系。
不管是一句還是兩句,總之在短短的通用提示里,大眾點評并沒有明確告訴用戶一旦使用微信登錄,就會將用戶對酒店、餐廳的簽到信息、關注信息、點贊信息或自己的地址信息分享給微信好友。
然而,根據2016年頒布的《移動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APP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大眾點評收集的信息遠多于提示信息,違反明示原則,且涉嫌誘導或欺騙消費者,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履行明示原則,必須誠信、公平、完整披露用戶隱私條款。
為進一步了解大眾點評的隱私政策,經濟日報記者在用戶設置頁面的二級頁面里找到了隱私協(xié)議。它需要點擊一個“協(xié)議及聲明”的折疊選項才能打開,打開之后,在手機上呈現(xiàn)的字也就只有半只螞蟻大小。其中的確規(guī)定,APP可以留存用戶的瀏覽信息、位置信息、旅行計劃、常用酒店、租車信息等。經過授權,大眾點評還可以向合作伙伴和第三方獲得這些信息,也可以向第三方分享這些信息。
在隱私條款中,大眾點評還專門說明,會“為了銷售、獎勵或為讓您擁有更廣泛的社交圈而使用、共享或披露您的信息”。
這些條款雖然從文字上幫大眾點評規(guī)避了法律責任,但是入口不明顯,且沒有黑字提示,條款中用黑字提示的是“如果您不同意本隱私政策的任何內容,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我們服務。當您使用我們提供的任一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政策來收集、處理、存儲、使用、共享和保護您的個人信息。”也就是說,不管消費者有沒有仔細閱讀條款、是不是有意見,只要使用了大眾點評,就是默認同意了大眾點評對自己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所謂的明示原則,核心在于明示,而不是簡單公示即可。”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盤和林認為,沒有將全部信息用途告知消費者,違背了信息收集的明示原則。而大眾點評以紅包為誘導,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信息用于實現(xiàn)公司利益,尤其是存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或造成損失的話,性質則更進一步,即涉嫌誘導欺騙消費者。
該刪不刪、不積極刪,都侵犯消費者的被遺忘權
讓李女士最不舒服的,是自己刪不掉的動態(tài),還有關注好友時系統(tǒng)自動打包關注,取消時自己卻只能一個個取消,很麻煩。
盤和林把這些障礙解讀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不能人為地設置準入難度或者是退出的難度。一鍵關注所有好友,而取消授權則需要一個個取消,等于人為設置了退出難度,是不公平協(xié)議”。他解釋說,侵權行為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作為,一種是不作為,大眾點評取消授權后不主動刪除相關同步的活動信息,屬于不作為侵權行為,同樣侵犯了消費者利益。
劉俊海則進一步確認,大眾點評設置的這些障礙侵害了消費者的被遺忘權。
“消費者的被遺忘權也是隱私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歐盟5月25日開始實施的《通用數(shù)據保護條例》明確,商家收集用戶數(shù)據時,用戶必須做出知情的同意,同時消費者享有編輯權,可以要求商家更新自己的個人數(shù)據。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有被遺忘權,或者說后悔權,可以要求商家在服務終端、存儲服務器里全面刪除消費者的個人數(shù)據,不能悄悄保留。”劉俊海表示,現(xiàn)在的情況是,商家不同意刪除,或者說刪了但并沒有徹底刪,“這是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最大的弱項,希望修改中的電子商務法(三審稿)能夠明確消費者的被遺忘權”。
從互聯(lián)網行業(yè)看,對用戶隱私不加節(jié)制地收集、濫用已經成為通病。哪怕是一些大平臺,在用戶隱私方面,也沒有遵守合法、正當、必要且明示的紅線。
“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快了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實踐,但是個人隱私保護法律體系缺乏系統(tǒng)性、可操作性不強,執(zhí)法機制滯后。”盤和林認為,個人隱私保護“有法難依”亟待解決,而且要制定懲罰性賠償措施,即賠償責任大于侵權責任。
劉俊海建議,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運營者的行政指導,加大輿論監(jiān)督力度,如果經營者頂風作案,就應停業(yè)整頓乃至下線處理。對于遭受損害的消費者,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省一級消協(xié)組織可以考慮提起公益訴訟,尤其是懲罰性賠償?shù)墓嬖V訟,讓企業(yè)在侵權中掙的錢不足以抵消巨額賠償,罰到不敢再犯。(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佘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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